菏发改成本〔2020〕6号
各县、区发改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行为,研究制定了《菏泽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定价程序,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成本管控机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以下简称:成本信息)包括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成本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等信息。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成本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经营者成本依照定价机关的规定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由定价机关依法公开。
第五条 成本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信息实行制定价格前公开。定价机关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应当根据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制作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信息文本,并依法公开。
第七条 公开的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应当载明:定价成本监审项目及基本情况,定价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和程序,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其他需要公开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的方式。定价机关按规定发布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信息。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定价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