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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9/21 1.8w 阅读 54 点赞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住金〔2020〕28号


各科室、各管理部,各单位: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已经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21日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更好地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骗提、骗贷、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彰显住房公积金互助特性,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名单。

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限制措施包括禁入或增加审查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贷款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缴存人。

第四条失信黑名单的建立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惩戒教育、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失信的主体和事实不同,失信黑名单分为: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和缴存人失信黑名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流水、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房屋经纪公司等;

(三)伪造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四)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导致职工骗提、骗贷的合作单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少数职工或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累计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补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累计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四)无相应资质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单位;

(五)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

(六)为帮助职工获取较高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独调高部分拟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常的工资普调或晋级调整除外)、缴存比例或为取得贷款后的职工非正常调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单位;

(七)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占30%以上)的单位;

(八)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人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不动产房屋登记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预告登记证明、二手房买卖协议、票据、土地证、公证书、工资流水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三)要求单位出具虚假材料,非正常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正常的工资普调或晋级调整除外)、缴存比例以获取高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贷款后非正常调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职工;

(四)贷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五)贷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六)实际并未在其开户缴存单位或补缴单位任职或转移前未在转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目的,通过挂靠单位开户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七)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合作单位,在产生欺诈行为期间履职的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人。

第九条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黑名单后,再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条失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冻结账户。公积金中心在归集、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暂时冻结其账户。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冻结单位和个人账户。冻结期内,相关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网上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违法违规情况事实存在,或经督促当事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或县区管理部填报《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申报审定表》及相关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核查不属实的,及时解除账户冻结。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确定为合作单位、缴存人失信黑名单的,应将合作单位、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禁入;对确定为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的,应将缴存单位及其所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业务关注,进行重点审查。审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四)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应认真听取其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确定予以采纳的,不纳入失信黑名单;确定不予采纳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于10个工作日内纠正违规行为,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消除所有负面影响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查确认后可不再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未纠正违规行为的,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责令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人限期整改。

(五)对外公开。公积金中心稽查科会同归集管理科、信贷科、信息科将失信黑名单的基本信息(包括缴存单位名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缴存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政策依据、惩戒措施等)及惩戒措施的起止时间等,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信用中国(山东菏泽)网站公开发布,定期更新。

第十一条 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或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职工,直接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 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将其失信信息计入法人征信系统,自纳入黑名单起取消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但不影响原先涉及的其他职工正常的公积金业务办理。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自纳入黑名单起3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第十四条 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人,将其违规情况通报所在单位。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公积金贷款合同。  

对于伪造材料非法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造成骗提骗贷事实的,一年内取消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资格;造成骗提骗贷事实的,通过公积金中心催缴退回骗提骗贷资金的,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正常退休除外)和贷款业务的资格。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十年内取消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正常退休除外)和贷款业务的资格;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十年内取消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正常退休除外)和贷款业务的资格并将其黑名单信息传至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实行联合惩戒。

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黑名单之日起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贷款利率水平。

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经督办仍拒不还款的职工,按“借款合同”约定由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

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第十六条 失信黑名单中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的,由相关科室、管理部填写《失信黑名单退出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可以退出黑名单。

(一)合作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消除负面影响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合作单位黑名单中删除。

(二)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补缴所有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存,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消除负面影响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单位黑名单中删除。

(三)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资金,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按规定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存的,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人黑名单中删除。

(四)纳入失信黑名单满足有关年限限制,符合解除失信黑名单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黑名单中解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