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执行菏价格发〔2018〕26号和菏发改价格〔2020〕6号文件的通知
菏发改价格〔2020〕33号
菏泽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菏泽市城区居民用水成本监审测算情况和菏泽城区居民消费水平,特别是建党100周年临近,为进一步做好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工作,经研究决定,《原菏泽市物价局关于二次供水加价标准的通知》(菏价格发〔2018〕26号)和《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期执行菏价格发〔2016〕4号文件的通知》(菏发改价格〔2020〕6号)延期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