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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菏泽市委组织部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菏泽监管分局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0 9.8k 阅读 129 点赞

中共菏泽市委组织部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菏泽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金监字〔2021〕39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开发区、市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各支行,有关银行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菏泽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菏泽市委组织部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菏泽监管分局
2021年5月20日


菏泽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12号)和市委、市政府《菏泽市人才新政30条》(菏发〔2020〕15号),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及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活动,设立菏泽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奖励资金”),为加强市级奖励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人才贷”贷款对象为在我市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菏泽市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长期所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五条各县区要自行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额原则上不低于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

第六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成效,对各县区产生的纳入市级以上奖励范围的“人才贷”,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奖励资金由省、市按人才管理层次分别承担,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针对同一市级层次人才在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其所在企业在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多个市级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的,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5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和奖励。

第八条针对同一在我市的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在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其所在企业在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多个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的,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和奖励。

第二章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九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十条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对象所在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服务中心)报送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或经认定不符合“人才贷”标准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奖励对象。报送业务情况包括:业务备案表、贷前调查报告、贷款合同、放款证明、人才称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服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经认定的“人才贷”业务情况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在“人才贷”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贷款属于“人才贷”业务的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服务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的不再给予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审查,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发放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可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未通过审查、认定的申请,将不予发放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市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申请市级以上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服务中心)认定并已按时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对合作银行在申请年度内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已按期审查通过,县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及时到位,补偿比例不低于相关规定;

(三)对项目审查严格、认定准确;

(四)在申请年度,“人才贷”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能够有效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八条各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服务中心)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期间(以下简称“申请年度”)拟申请省、市级奖励资金的项目汇总并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向各县区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申请市级以上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和合作银行出具的申请报告;

(二)菏泽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1);

(三)菏泽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四)“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认定文件;

(五)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放款证明(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市级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服务中心)发放的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作银行到期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可继续行使债权。在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财政。未按规定返还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追回已补偿资金。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取消合作资格并通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市级奖励资金。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人才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奖励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各县区提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监督、指导各县区规范做好风险补偿工作;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才贷”,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支持;菏泽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人才服务的正向激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菏泽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菏泽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2.菏泽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1


菏泽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附件2


菏泽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