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城管字〔2021〕27号
各县(区)道路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有关规定,依照《山东省建筑工程类别及取费标准》《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对我省目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情况进行了测算,决定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减费降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参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现制定菏泽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
新标准自9月15日开始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4日,原《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同时废止。
附件:菏泽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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