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菏泽市科技局
关于延续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菏财税〔2022〕12号
各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科技局: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号),现将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菏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菏泽市科技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