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市退役军人: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双拥工作,完善我市退役军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退役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切实增强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菏住金〔2020〕23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菏住金〔2020〕2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常住地为菏泽的退役军人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原则,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登记手续。
符合缴存条件的退役军人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20日之前,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一)身份证原件;
(二)银行卡原件,仅限中、农、工、建四家银行I类银行储蓄卡;
(三)退出现役证或能够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凭证原件。
自愿缴存的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我市当年度正常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标准执行,即不高于当年度我市公布的最高缴存基数,不低于当年度我市公布的最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5%至12%之间自由选择,并承担双倍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七月份可调整一次。缴存标准一经确定,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缴存方式采用委托指定银行进行代扣代收缴存。
在我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可将在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缴存账户,转入金额不高于部队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并且转入金额允许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可贷额度。退役军人本人向管理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身份证原件;
(二)所属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
(一)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役军人提供服役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的,其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月数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可贷额度。
(二)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