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属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国资〔2022〕47号
委相关科室,委委派各财务总监:
《菏泽市市属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5日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管理,规范报告机制,畅通报告渠道,提升报告质量,增强报告效果,及时了解财务总监履职情况,准确考核评价其工作绩效,按照《菏泽市市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菏国资党〔2021〕97号)等制度规定,结合市属企业财务总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工作报告,是指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驻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总监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定期或即时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工作总结、反映问题、交流经验、意见建议等体现财务总监履职过程的书面材料。
第三条市国资委对财务总监工作报告进行规范管理、监督指导,强化成果运用和跟踪落实,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报告的实际效用。
第四条财务总监工作报告情况,作为对财务总监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包括常规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六条常规报告是指财务总监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全面反映工作情况的综合性工作报告,分为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半年内的工作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对重要事项的说明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全年政治学习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等述职述德述廉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常规报告突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市国资委交办事项、根据派驻企业重点工作开展的相关工作情况、市属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时,财务总监应向市国资委报送的书面报告。
(一)企业出现重大财务风险和可能发生的财务危机以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事项;
(二)违规开展股票、公募基金、委托理财、债券投资、投机性金融衍生品业务和套利交易等高风险业务,违规开展担保,违规开展大宗贸易以及其他重大财务风险报告事项;
(三)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及其他重要决策会议,列席与财务总监职责相关的党委(党委常委)会议,对与财务总监职责相关的重大经营决策发表的意见与企业意见不一致或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四)对企业年度预决算报告、投资计划、财务审计、清产核资、重大投融资项目等重大经济事项,出具的审核意见与企业不一致的情况;
(五)应当由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联签的事项,财务总监拒绝审签或审签否决后企业仍组织实施,以及企业已实施但应报未报财务总监审签的有关事项;
(六)发现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未按决策程序表决的事项;
(七)财务总监认为应当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应列明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对风险损失的基本判断、意见不一致或拒签的原因,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工作成效,整改困难及解决意见建议等。
第八条专项报告是指财务总监根据工作职责和权利,就履职工作中某一方面的专题事项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单项报告。专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企业财务管理及风险防控的经验做法,主要包括建章立制、信息化建设、融资创新、成本管控等工作情况;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三)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专项调研报告;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专项报告。
专项报告侧重于对某一专题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实行一事一报,报告应内容详实、典型性强。
第九条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应及时报送至市国资委考核监督科。
(一)常规报告中的半年度报告于每年7月20日前报送,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
(二)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遵循时效性原则,应及时报告。报告前,财务总监可视情况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沟通。
第十条财务总监工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不涉密的可以先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报告,紧急事项可以先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报告。电子邮件、口头、电话等方式报告的,应在事后三至七个工作日内报送正式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应客观准确、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叙述清晰,由财务总监本人签名,注明报告日期。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应在报告封面注明“常规报告”或“重大事项报告”或“专项报告”字样。对报告反映的事项,应在报告封面标明市国资委“明确答复、协调解决、知悉关注”等报告事项类别。如涉及保密事项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报送相关报告。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建立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受理承办制度,对工作报告实施及时流转、分类运用、跟踪落实、闭环管理。
(一)考核监督科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报委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将需要企业自行整改的相关问题反馈企业,责成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二)财务总监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风险需进一步查实的,由考核监督科报经主任办公会或委领导审定,经查证落实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财务总监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由考核监督科汇总整理后,会同相关职能科室跟踪落实。对报告中涉及的需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提交委相关专题会议研究。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建立办理结果反馈制度。考核监督科将报告事项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和财务总监;需要企业整改落实的事项,企业应按要求将整改结果报市国资委考核监督科。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建立档案管理及业绩通报制度。按照规范化、系统化的原则,由考核监督科对财务总监业务档案实行单人单卷管理,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及其运转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企业整改报告、基础材料等应及时记录归档。考核监督科定期对财务总监的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业务考核,作为选拔任用、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相关部门人员应做好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编报运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