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
菏医保〔2022〕21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各县区税务局: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基本民生,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6日
附件:鲁医保发〔2022〕21号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