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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菏泽市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分工方案》的通知

2023/02/06 4.6k 阅读 205 点赞

菏泽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分工方案》的通知

菏司发〔2023〕3号



县(区)司法局、人大监察司法委、法院、检察院、发改、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现将《菏泽市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安排,全面系统规范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法律援助法颁布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坚持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绝对领导,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来认识、把握和推动法律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要以法律援助法实施为契机,科学安排,精心组织,让全社会深入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法律援助是一项为民服务的事业,法律援助法规定了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责任务,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动法律援助法落地落实,全面提升我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三、深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各自服务对象,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在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深入宣传法律援助法重点内容,将宣传法律援助法与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和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把法律援助法学习宣传融入群众日常生活,突出实效、营造氛围,不断增强法律援助法宣传实效和感染力。

菏泽市司法局
2023年2月6日

菏泽市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分工方案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该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法律援助法深入贯彻落实,着力推动全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分工方案如下:菏泽市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分工方案

一、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人大监察和司法委:监督法律援助法在各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并负责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法院、检察院、公安一是指导监督所属各级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按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益;二是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法规定,督促所属各级办案机关,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三是应当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设立必要场所,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四是应当指导监督各级办案机关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五是法院应当指导监督各级法院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六是检察院应当指导监督各级检察机关,依法通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提供法律帮助。

发改委:负责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教育负责指导内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司法一是指导监督全法律援助工作;二是负责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三是会同财政确定我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指导监督各县(区)确定相关补贴标准并严格执行;四是负责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五是指导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六是负责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七是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八是负责全法律援助工作评价;九是负责全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十是指导有关协会监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财政一是会同司法制定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对级法律援助经费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指导监督各县(区)制定相关补贴标准并严格执行;三是指导监督各县(区)财政部门依法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税务局: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将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到位。
       (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明确工作边界

按照法律援助法规定,政府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援助服务的供给主体,群团组织提供法律援助具有补充性。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的机制,逐步形成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为主体,其他机构和人员为补充的一体多元的法律援助供给全新格局。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承办以下法律援助案件:一是刑事辩护与代理;二是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三是当事人到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四是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在人员培训、案件管理、质量监督、档案管理等方面,提供指导、推动规范化建设,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形成双方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促共进的良好局面。

(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补充。各级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参照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凸显特定群体的特定需求,紧密联系各自服务对象,提供多元化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要与法律援助机构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共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特色化、专业化发展。三、统一受理审查标准各部门、单位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依法依规统一受理、审查标准,按照法律援助法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除法规文件规定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免予核查(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群体外,一般当事人就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在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并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告知后,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确需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是否属实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查询。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