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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集体审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3/08/17 1.3w 阅读 114 点赞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集体审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菏医保字〔2023〕22号


各县区医保局、鲁西新区社保局医保办,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现将《菏泽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集体审议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7日


菏泽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集体审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医疗保障部门采取重大行政执法审议会议的形式,集体审议重大行政执法、处罚案件。

第三条审议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审议会议主持人由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指定分管负责人担任。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的类型、情节和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公职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审议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审议会议集体审议: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疑难复杂、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经过听证程序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情况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决定,需再次延期的;

(四)对涉案金额(自然人1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或者拟作出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决定的;

(五)拟移送其他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移送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

(六)拟改变、撤销已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审议主要围绕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主体是否明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和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进行。

第三章审议程序

第七条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出行政执法决定,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并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法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制作是否规范等。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出召开集体审议会议意见、参加人员、列席人员等建议名单,提供完备的行政执法材料。经医疗保障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审议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汇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处理理由和法律依据及建议;

(二)参加人员就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进行充分讨论;

(三)根据重大行政执法行为集体审议意见,形成审议的决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时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审议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

(三)参加人员发表的意见;

(四)审议决定。

会议记录由参加人员逐一审阅、签名,入卷归档。

第四章审议责任

第十一条参加人员、列席人员与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审议的,应予回避。回避事项应经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审议会议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对有关审理事项、过程及决定保密,不得泄露审理情况。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审议会议的决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执行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则,按照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县区医保部门原则适用本规则,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