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医保〔2024〕5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鲁西新区社会事业局医疗保障办公室,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规范整合我市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修订、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1制定的项目价格、附件2修订的项目价格执行,停用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一)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其他与治疗性辅助生殖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我市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执行。
(二)治疗性辅助生殖费用限门诊支付,支付待遇按照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认定标准按附件4执行。
1、参保职工支付政策:本文件规定的项目纳入医保统筹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87%,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0元。
2、参保居民支付政策:本文件规定的项目纳入医保统筹的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7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3、对于本文件规定的项目,一个医疗年度内不限项目、不限次数。男女双方同做一个项目,按一个项目支付、不重复支付。
4、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不孕不育门诊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纳入“惠菏保”支付范围。
5、夫妻一方或双方患不孕不育症且具备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条件的,可为夫妻双方办理“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备案手续。
(三)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各县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政策调整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同时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做好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菏泽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菏泽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
3.菏泽市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不孕不育门诊部分技术治疗认定标准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