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国家医学资格考试报名相关证明材料的通知
菏卫办函〔2025〕1号
各县区卫健局、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医学资格考试相关证明材料的规范性,确保国家护士、医师执业资格报名审核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医疗机构要明确《护理临床实习证明》《试用期考核证明》《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等证明材料用章规范,统一使用单位公章,强化用章审核管理。
各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医疗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业务管理。各医疗机构不得为非本机构实习人员出具虚假《护理临床实习证明》《试用期考核证明》《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等证明材料,对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考生本人及相关医疗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各医疗机构严格审批流程,通过社保购买记录、工作合同、诊疗活动记录单或收入转账信息等原始资料,核实考生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确保参加医学考试报名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各县区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监管职责,对辖区内违反规定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医疗机构进行责任追究,并承担相应责任。
请各县区卫健局、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遵照执行,相关问题由菏泽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心医学考试服务科负责解释。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