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住金函〔2025〕2号
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还贷压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决定在菏泽市范围内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直转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商转公”直转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通过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手续,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结清原商贷,借款人无须自筹资金即完成原商贷转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商转公”直转业务原商贷银行的市级分行应为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了《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合作协议书》的银行。“商转公”直转业务经办银行应为与中心各管理部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合作关系的市级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委托银行包括县区支行或分行营业部。委托银行应与原商贷银行为同一银行。“商转公”直转业务委托银行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商贷银行是委托银行的,由原商贷银行办理“商转公”直转业务。
(二)原商贷银行不是委托银行的,选择同行内委托银行办理“商转公”直转业务。委托银行负责与原商贷银行沟通协调具体业务流程和细节,出具《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银行意见书》(附件1),后续协调办理“顺位抵押”登记、预存差额资金、结清原商贷、退还剩余预存资金、注销原抵押登记、出具《贷款结清撤押证明》(附件2)等全流程事项。
借款人办理“商转公”直转业务,应符合《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涉房屋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未设定除原商贷外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不存在诉讼立案或在途变更情况,无被法院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可正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
(二)征得原商贷银行和委托银行同意并取得《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银行意见书》,借款人、原商贷银行和委托银行均同意并愿意配合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结清原商贷和注销原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
(三)借款人同意根据银行核算结果超额预存,预存资金包括商贷余额本息与转贷额度差额部分及其它应付费用,待商贷结清后再将剩余资金返还。
(四)市公积金中心其他政策规定的条件。
(一)借款人征得原商贷银行同意后,向委托银行提出“商转公”直转业务申请,并与委托银行共同签订《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银行意见书》。
(二)携带以下材料到委托银行合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银行意见书》(委托银行出具);
2.原商贷借款合同;
3.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4.其他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的资料。
(三)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委托银行指导协调借款人和原商贷银行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业务。
(四)借款人预存资金。借款人需将原商贷余额本息与转贷额度的差额部分及其他应付费用,通过自筹资金预存入委托银行指定的账户或个人账户。
(五)发放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办妥、预存资金完备,经委托银行确认具备办理结清手续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放款至委托银行指定的账户。
(六)结清原商贷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贷(原则上要求放款当日结清原商贷,如确因预存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在当日结清的,出现商贷与公积金贷重复计息的情况由委托银行负责向借款人解释说明),并于10个工作日内注销原抵押登记,同时向市公积金中心出具《贷款结清撤押证明》。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1日起施行。
附件:1.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银行意见书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4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