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公布菏泽市城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的通知
菏价格发〔2016〕15号
菏泽城区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及山东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鲁价格二发[2014]9号、[2015]3号、[2016]3号、[2016]16号文件规定,现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耗材目录,请遵照执行。
一、附件中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方便患者比对和社会监督。
三、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和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医保支付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1.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1)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