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参保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 市属各企业 ,各大中专院校 :
为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更好地解决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 ﹝ 2015﹞57号) , 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决定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筹集标准
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筹集, 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专款专用 , 由市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核算、分级管理。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筹集标准, 随居民大额医疗费用变化可适当调整,促进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的稳健运行 。
二、补助对象和范围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的补助对象为所有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按比例再给予补助。
三、补助比例
一个医疗年度内, 符合大病保险政策规定个人负担的合规 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下的部分, 大病保险补偿后, 剩余部分不再予以补助;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 、20万元以下的部分, 大病保险补偿后,其剩余部分再给予30%的补助 ;20万元以上(含 20万元) 的部分,大病保险补偿后, 其剩余部分再给予50%的补助 。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万元。
四、补助程序
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同步结算, 实行“一站式”服务 。
五、保障措施
(一 ) 加强领导 ,抓好落实 。 加强组织领导 , 明确责任分工 , 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 确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审核支付 ,确保资金收支平衡。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二 )做好评估及运行分析 。 各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运行情况的分析, 全面掌握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的实施效果,确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平稳 、可持
续实施。
(三 )落实经办服务。加强结算网络平台建设, 简化 、优化经办服务流程, 实现大额医疗补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和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同步结算、“一 站式”服务 ,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