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方案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0日
为加快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228号)、省编办、省发改委《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5〕52号文件完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编办〔2016〕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合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整合市住建局所属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国土局所属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市财政局所属的政府采购、市卫计委所属的药品采购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所属的国有产权交易等相关交易平台,组建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事项整体纳入平台。县区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确需保留的县级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需经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保留。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是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主要包括八大类:
1.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3.工业用地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
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
5.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6.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7.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8.依法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二、组建新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一)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所属副县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交易规则建议方案;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持等。具体机构编制事项,另行研究确定。
(二)将市国土部门所属的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转让、市财政部门及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局承担的政府采购职能划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市国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承担该职能的人员一并划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菏泽市兴菏国有产权交易公司挂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牌子,仍作为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管理的国有企业,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整体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运行。
(四)菏泽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挂菏泽市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牌子,仍维持现有企业管理体制不变。工程建设交易业务整体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运行。
(五)将牡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人员编制、资产等划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和定陶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牌子,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业务监督管理;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服务流程和标准、信用档案及电子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与市级实行一体化运作,人财物仍由县区管理,其领导班子成员任免事项先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
三、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计、环保、城管、林业、法制、地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路等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的监管职能不剥离、不削弱,继续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法定职能。
(二)在市发改委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制定并实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目录、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督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县级分中心运行;负责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监管等。
(三)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关部门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件。
(四)成立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法制办、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物价局、市公路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日常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