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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2016/11/29 1.4w 阅读 384 点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16〕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对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出庭应诉案件范围。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2.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 
  3.重大、复杂的群体性案件,涉及原告20人以上的; 
  4.影响较大的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处罚涉及罚款100万元以上的; 
  5.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6.确需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政府法制机构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  
  (二)积极参与案件处理。
  1.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提高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能力,全程参与行政案件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要掌握行政诉讼相关知识,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提高应诉技能;要提前熟悉案情,认真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
  2.对依法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书面委托具体承办该项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3.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之日五个工作日前书面报经人民法院同意,并说明理由;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同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4.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责成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三)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观摩庭审活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各县区每年至少举行两次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观摩活动。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及时对出庭应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做好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备案和考核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工作建议和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已纳入省、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进行定性考核。各县区、有关部门根据行政机关的案件数量、社会影响、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纠纷解决情况等各种因素,选好案件,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总结报告及情况上报,提高县区、部门综合考核等次。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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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