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办发〔201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同意调整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鲁建金字〔2016〕7号),为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财政供养部门(单位)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在职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由现行的各8%提高到各12%,市直非财政供养部门(单位)和其他部门(单位)参照执行。
二、各县区政府可采取逐年提高缴存比例的办法,确保到2018年12月底前,将本县区财政供养部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各12%。每年具体提高比例数额由县区政府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事关全市广大干部职工的利益,对提高广大干部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确保全市各级财政供养部门(单位)到2018年底全部提高到各12%。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列入年度预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缴存比例调整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