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菏泽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通知菏政办字〔202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市政府同意设立“菏泽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以下简称“立法联系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立法联系点作为市政府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信息的定点联系单位,是基层组织和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途径和市政府直接了解基层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需求的工作平台,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二)提出并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或者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并协助组织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参加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
(四)参与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评估,收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五)应邀参加立法工作会议以及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
(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探索法治宣传有效途径、方式,增强法治宣传实效性;
(七)参与政府立法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管理机制
市司法局负责对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和日常管理,具体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在确定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具体立法项目的起草审查工作中,应当征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进行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立法联系点意见。
(二)通过实地走访、案例讨论、定点调研等多种形式,定期与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交流,切实做好立法后评估等有关工作,及时有效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与法治需求。
(三)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年度立法计划等工作需要及工作成效对立法联系点予以适时调整。
(四)加强与立法联系点的沟通交流、培训指导,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相关工作。每年适时召开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各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承办立法联系点具体工作。
(二)完善工作保障。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要完善工作保障,对于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
(三)强化工作宣传。立法联系点和所在县区政府应当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更多群众参与到立法工作中,营造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浓厚氛围。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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