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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

2020/11/26 1.1w 阅读 175 点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

菏政办字〔202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部署,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持续深化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改革,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组织管理。

根据“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统一、规范操作、依法监督”原则,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监管服务体制机制。

1.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配置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研究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及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2.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具体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制定并实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目录、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督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县级分中心运行;负责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监管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配置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承担市级公共资源配置、交易的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案;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负责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与应用;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持等;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代理;完成市委、市政府和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4.菏泽市兴菏国有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加挂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牌子,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整体纳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运行。相关交易数据共享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实现交易“一网通办”、信息“一网公开”、监管“一网覆盖”。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要求,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菏泽市公共资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业务全部整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6.理顺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加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牌子,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及人财物等由县级政府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

7.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类项目,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成本支出由各级财政按原渠道统筹安排解决。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暂按现行规定执行,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但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交易主体负担。

(二)统一平台交易。

1.全力推进交易活动进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凡列入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全省统一的电子监察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八类项目:一是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二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三是工业用地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四是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五是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六是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七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八是依法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以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凡未按规定进平台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停止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巩固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成果,已整合纳入统一平台的公共资源不得从中剥离或自行新设其他平台。

2.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清单目录及制度规则。根据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制定和发布《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省统一部署,启动新一轮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工作,发布清理后的制度规则目录清单,并根据清理后的制度规则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公平竞争。分类制定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市场化出让或转让规则,促进公平交易、高效利用。目录外交易项目实行市场化管理,允许和鼓励目录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3.推进平台电子系统建设。持续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交易、服务、监管等各子系统功能,推进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探索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严格执行信息系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按照省统一部署,促进数字证书(CA)全市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

(三)统一服务标准。

1.强化平台公共服务定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公共服务定位,不断优化见证(鉴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确保达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鼓励市域内市场主体跨县区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

2.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加快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再造,推进交易服务标准化建设,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推进服务事项、数据、流程标准化,编制使用覆盖不同交易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推行交易“一网通办”,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

3.规范专家抽取。根据省部署要求,做好自建评标、评审专家库整合工作,凡列入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所需专家统一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加强交易管理。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的宣传培训、应用实施,总结推广交易服务经验做法和应用案例,定期对标准规范进行应用评估和修订完善,以标准化促进平台建设一体化、交易服务规范化。

5.深化市场化竞争。完善市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机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积极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参与市场化竞争。对符合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的电子交易系统,经优化提升后达到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标准的,根据平台建设主体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通过一家,纳入一家,对接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授权其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业务。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

(四)统一信息管理。

1.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在法定发布媒介、指定发布媒体发布后,要实时交互至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要积极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实现自助终端全覆盖,积极推动信息公开向移动端延伸。

2.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与应用。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统计报送交易数据,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形成交易数据分析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重要敏感数据不得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

(五)创新交易监管。

1.强化部门协同监管。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按照省公布的权责清单,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权责清单认领实施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加强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执法,依托政务服务热线,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强化与省级主管部门的衔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实施办法、监管细则等配套工作制度,健全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主动监测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及时转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2.强化信用联合监管。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利用,将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3.推行电子智慧监管。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督促任务落实。进一步优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配置,科学设置内设机构、核定人员编制,配强领导班子,在人、财、物保障方面予以倾斜。

(二)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广泛凝聚共识,营造有利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良好氛围。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业务、信息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

(三)狠抓督促落实。市政府督查机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加强对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对交易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菏政办字[2020]4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意见.pdf

【word版】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docx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