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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5/19 1.4w 阅读 295 点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菏政办发〔20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推动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21年4月23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统领,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重点,以扩大规模总量、提升发展质量为核心,着力研发应用建造新技术,培育发展行业新业态,创新建设组织新模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创新型、由速度型向效益型、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切实提高建筑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打造“菏泽建设”品牌,为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城市贡献更多精品工程。到2025年,力争发展特级资质企业2家、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50家;每年争创“泰山杯”或其他省优项目奖不少于5项,力争“鲁班奖”或其他国优项目奖实现新突破;力争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800亿元、税收总额超过80亿元。

二、推动行业做大做强

(一)大力培育龙头企业。鼓励我市骨干建筑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实施联合、兼并、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备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综合能力的大型建设企业集团。鼓励大型建筑业企业以资产联结为纽带、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企业联合开拓市场,实现共同发展。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在全市开展创建“建筑强县强企”活动,对排名前三的县区、前十的企业予以政策扶持。进一步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结构,引导建筑业企业向专业领域拓展,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鲜明、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提升专业施工能力,培育专业领域工程建设比较优势。到2025年,规划建设2个建筑业总部基地,力争发展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2家、一级资质企业50家、年产值过100亿元的企业2家、过50亿元的企业4家、过10亿元的企业10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增进信息交流,促进银企合作。各级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有实力、信用好的市内建筑业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将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积极对接并利用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指导建筑业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政府引导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丝路基金等相关政策和资金,争取投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菏泽市中心支行、菏泽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开拓外埠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在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地区设立驻外建筑队伍服务机构,或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站,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大型国际工程承包商建立战略联盟,以项目合作为载体,共同拓展境外工程承包市场。支持市内外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共同承接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建筑项目,逐步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运营维护等高附加值领域拓展。对开拓外埠市场业绩显著的建筑业企业,各县区应当在财税、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落实相应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鼓励支持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各县区要统筹安排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国家、省现行相关政策执行特级资质企业和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发展总部经济的用地价格和相关税费。大力培育本域建筑业总部企业,吸引域外建筑业总部企业,重点引进中国建筑500强企业、一级施工总承包以上资质企业和甲级以上勘察设计企业,全方位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聚集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和高端建筑人才,引导本地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打通建筑施工上下游产业链条,打造全市建筑业战略联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一)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允许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和实时在线监督,逐步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对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支付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工程进度向承包单位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接新项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筑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实施建筑市场“红黑榜”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完善菏泽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加快实现与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实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业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信息与企业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评先树优等挂钩,发挥信用建设综合效果。将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交工验收即交付使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及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列入失信范围。对存在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情形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及时提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当占10%以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等其他方法的招标项目,在建设单位标前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候选人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审重要依据,或在评标时赋予相应的信用评价权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和效能评估。对新进入建筑市场的企业,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其技术管理能力与承揽业务相适应。全面推行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基础上,推广告知承诺制。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及人员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等行为和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位在岗、履职尽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建设组织模式

(一)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逐步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由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或将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包给劳务作业企业。积极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不断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资质,资质范围内的业务自行承担,资质范围外的可直接另行发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2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以上,培育2家以上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推动建设1个装配式部品部件标准化生产基地和2个以上装配式住宅产业园区。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到2025年,力争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2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改革建筑用工模式。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促进建筑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推动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水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作业专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减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创新扶持政策

(一)资质晋升奖励。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每晋升一个专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每晋升一个专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财税贡献奖励。以建筑业企业往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最高额为基准,按照实际增加的数额分别给予以下奖励:增加500万元以内的,按10%的比例奖励企业;增加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20%的比例奖励企业;超过1000万元的,按30%的比例奖励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优质工程奖励。引导建筑业企业牢固树立品牌意识,积极打造精品工程。对获得“鲁班奖”或其他国优项目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全国装饰奖等国家级专业优质工程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泰山杯”或其他省优项目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引进人才奖励。深入贯彻《菏泽市人才新政30条》(菏发〔2020〕15号),全面兑现落实人才成果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土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建筑业企业经营总部用地供应并给予最大优惠,经营总部地址变动后,企业原来的税收体制不变。企业新征用地需交土地使用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用于奖励企业再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菏泽市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严格执行奖励扶持政策,不再出台推动本区域内建筑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避免产生不良竞争。

(二)明确责任分工。将建筑业发展指标纳入市对县区考核范围,形成争先进位的工作氛围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贯彻落实相关要求,为推动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的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坚持寓服务于监管,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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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