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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2021/08/25 1.4w 阅读 302 点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2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快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增强水文公共服务功能,更好地发挥水文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水文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工作通过对降水、水位、流量、水质等水文要素的监测、分析和研究,为防汛抗旱、水资源配置利用与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提供科学数据和有力保障,在防洪安全、饮水安全、水生态安全、经济建设及其他社会领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市水文工作还存在监测站网、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匹配以及行业投入不足、管理体制机制不适应等问题,极大制约了水文部门职能的发挥。要充分认识发展水文事业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水文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充实完善水文监测站网

一是加大各类水文站网优化整合力度。各级各有关单位已建、在建、拟建各类水文站点(含地下水位站)要全部纳入全市水文站网管理体系,由水文部门统一指导,实现全市各类水文信息统一标准、统一审查、统一发布,依法公开共享,确保水文信息成果的可靠性、代表性、一致性。二是科学布设各类水文自动化监测站点。水文站布设以控制流量特征值变化、小流域防洪、水资源管理为原则,计划3至5年内,东鱼河、洙赵新河、万福河等全市主要河流主要控制端均布设水文监测站点。各县区重点工业区、经济密集区及防洪险工地段应加大布设密度。三是落实好“工程带水文”政策。各县区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要同步建设水文监测工程。水文监测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四是全面加强城市水文研究。及时开展新下垫面条件下的城市洪水分析研究,掌握演进变化规律,加密城区雨量、河道水位、流量、低洼地段积水等自动监测站点数量,实现城市洪水信息的实时采集、传输,保障城市防洪安全。

三、加强水文监测与水情预报体系建设

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技引领、适度超前的原则,支持、协助水文部门逐步提升水文预测预报预警水平。一是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监测应急机制,增强城区、重点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提高动态监测和应急监测水平。二是设立县区水情会商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市、县区会商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及时发布雨情、水情、墒情等信息,提高县区水文部门的信息服务能力和覆盖面。三是加强县区域内河流、水库和地下水等水体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准确收集监测资料,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提供服务。四是积极引进先进的水文监测设备、技术,提高装备水平和应急监测能力,重点做好非接触式实时、远程流量监测设备的引进和使用。五是着力打造 5G 现代化水文站。在东鱼河北支马庄闸水文站、东鱼河张庄闸水文站、洙赵新河魏楼闸水文站等国家基本水文站率先实施 5G应用场景,逐步进入5G 智慧水文时代。

四、不断拓宽水文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

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利用好水文部门在水量、水质、水保等方面的专业、技术、资源优势,完善配套体制机制,支持在地表水地下水监测、河湖健康评估、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估、水旱灾害风险管理、水土保持、水生态建设、黑臭水体治理等方面开展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水文服务。一是积极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与规划、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及区域用水总量监测等工作,为水资源保护、管理、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充分发挥实验室国家级资质认定的优势,不断提升水环境监测能力。三是立足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和水资源保护,优化布设全市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等重点水质站,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十四五”期间争取建成 2 处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站。四是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健全完善水保监测站网和监测项目,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水土流失程度和水生态环境状况。

五、全面理顺县级水文发展体制机制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全面实现县级水文机构双重管理,制定出台加强水文工作的政策文件,落实配套联动措施。已批复设立县级水文中心的县区要尽快与水文部门对接,支持县级水文部门按照职能开展工作。各县区应当将水文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辖区内水文站点建设、运管及服务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市水文部门要加强对县区水文中心的管理指导,健全完善基层水文服务体系,确保县级水文工作的均衡发展。

六、依法保护水文设施和监测环境

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有管辖权的水文部门提交迁移申请和水文测站迁移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拟迁移位置、监测环境、设施设备配置、应急监测措施、对比观测方案、水文资料一致性评价、经费预算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监测设施因洪水、雷击、风暴、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各级水文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七、持续提升水文发展保障能力

要高度重视并支持水文工作,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镇—村”水文监测服务体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研究出台支持水文事业发展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推动水文工作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各个层面发挥更大作用。水务、应急、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在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为水文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财政部门要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对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水文部门要加强水文安全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增强水文服务水平,不断改善水文测站生产生活条件;供电公司要优先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用电;通信公司要保障水文报汛线路、信息通畅。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水文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鼓励水文干部职工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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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