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赋予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
菏政字〔2021〕27号
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实现高质量突破发展,根据《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精神,经2021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赋予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在其所辖范围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行政审批权限(参照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的审批权限执行)。同时,赋予菏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其他县区使用“2号公章”的同等权利(适用菏政字〔2020〕33号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