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字〔202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属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各级有关要求, 加快推动企业挂牌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抢抓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重大机遇,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科技创新、引领规范发展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功能, 通过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服务保障和大力培育上市资源等措施, 加快推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助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 优化企业挂牌上市补助政策。
1.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800万元补助。其中,经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补助200万元;经交易所上市委审议通过后,每家补助3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每家补助300万元。以上每阶段每家企业仅可获得一次补助。
2.对在我市域外注册的优质境内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和统计关系迁入我市的,每家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3.对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成功的,每家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4.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基础层挂牌成功的,每家一次性补助8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成功的,每家一次性补助150万元;由基础层首次调入创新层的,每家一次性补助20万元。
5.对企业在挂牌上市过程中,因挂牌上市原因进行资产重组(资产、股权划转) 及财务规范而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二) 鼓励挂牌上市企业实施再融资。对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再融资,并将融资额的80%以上用于投资(不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用途) 我市的, 按实际再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 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 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实施股权融资。对获得非关联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投资满2年的我市上市后备企业(非新三板挂牌企业) , 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一) 明确企业上市工作责任。各县区要承担起推动辖内企业上市工作的主体责任, 将企业上市工作提升为县区政府(管委会) “一把手”工程, 并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责任部门, 细化工作职责, 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的问题。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协调和推动, 对县区企业上市工作实施跟踪督导, 对全市上市后备企业开展辅导培训, 对重点拟上市企业 (已与证券公司签订正式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 全程提供高效服务,畅通企业上市渠道。
(二) 选定重点企业实施攻坚。各县区要参考企业上市路径及对应的条件要求, 积极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实行 “一个企业、一个县级领导、一个工作专班”的分包责任制度, 靠前服务、跟踪指导, 按照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四个关键阶段, 为企业提供各类要素保障。企业进入辅导期后, 由所在县区主要负责同志直接分包, 实施重点攻坚推动。
(三) 凝聚企业上市工作合力。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依法妥善解决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行政许可等历史遗留问题,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 对进入上市辅导期和在审的拟上市企业以及“菏泽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精准监管, 对上述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要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其整改。
(四) 加快培育优秀企业。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要结合国内资本市场服务定位, 加快我市 “三创四新”“专精特新”及科创型企业培育和引进力度, 积极推进我市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融合发展, 努力培育一批符合上市条件要求的企业, 补齐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短板。重点培育3年内能达到上市辅导标准的企业,并提供各类资源、要素和政策支持。
(五) 强化资金管理落实。文中涉及的各项补助资金, 均由市级与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分别承担50%。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资金落实程序。县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拨付企业后, 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再行拨付。享受补助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合理有效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和金融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反承诺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要追回补助资金, 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依法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 将失信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菏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菏政字〔2018〕33号文件同时废止。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