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格发〔2016〕2号
鄄城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拟调整鄄城县水库向菏泽发电厂供水价格的请示》(鄄价格呈[2015]1号)收悉。鉴于国家和省上调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供水价格,现将鄄城县水库管理处向菏泽发电厂供水价格调整如下:
一、供水价格由基本水价和水资源费两部分构成。以水库出口泵站为结算计量点,基本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0.95元调整为1.06元;水资源费由菏泽电厂缴纳改为鄄城县水库管理处缴纳,水资源费标准为0.30元/立方米,合计供水价格为1.36元/立方米(含增值税)。
二、根据市政府研究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水资源费按0.40元/立方米缴纳,今后如遇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供水价格亦相应进行调整。
三、调整后基本水价自2016年3月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3年。
菏泽市物价局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