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格发〔2017〕20号
菏泽市自来水公司:
我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的通知》(菏价格发〔2014〕18号)至9月份执行到期,近期对你公司2015-2016年成本进行了调查,同时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综〔2017〕22号)要求,取消综合水价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经市政府第 18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你公司的非居民和特种用水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并完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调整后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为4.70 元∕方,其中基本水价2.90 元/方,污水处理费1.40元∕方、水资源费0.40元∕方;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为6.50元∕方,其中:基本水价4.50 元∕方、污水处理费1.40元∕方、水资源费0.60元∕方。
二、完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鲁价格发〔2011〕183号)和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菏泽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实施意见》(菏办字〔2016〕24号)要求,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用户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对火力发电、化工、造纸、纺织等高耗水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用水量超计划不足20%(含)的,按综合水价2.5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的按综合水价的3.5倍征收;其他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用水部分,用水量超计划不足20%(含)的,按综合水价2倍征收,超计划20%以上的按综合水价3倍征收。城市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由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三、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用水价格按居民合表用户水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10月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菏价格发〔2014〕18号 、菏价格发〔2016〕6号文件同时废止。
菏泽市物价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