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发 〔2023〕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8日市政府
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菏泽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选一次。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分为“菏泽市重大科技贡献奖” (以下简
称市重大科技贡献奖)、“菏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菏泽市科学技术青年奖”(以下简称市科技青年奖)。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紧紧围绕 “231”特色产业体系,
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
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菏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
(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三)审查市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重大科技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在科学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市重大科技贡献奖每年授奖人数1名,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较大的经
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学术界公认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第九条 市科技青年奖的奖励范围:项目与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相同,但项目首位完成人,男性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42周岁。
第十条 市重大科技贡献奖不分等级,奖金50万元人民币,
由市财政承担。
市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一等奖20项,奖金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60项,奖金2万元人民币。
市科技青年奖15项,奖金2万元人民币。
市科技进步奖和市科技青年奖奖金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市重大科技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由下列组织和专家提名:
(一)各县区政府 (管委会)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驻菏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
(五)一名以上具备资格的同行专家单独或共同提名。具备资格的提名专家包括:中国两院院士、菏泽市重大科技贡献奖
(中国牡丹之都科技创新贡献奖)获得者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首位完成人。
(六)我市主导产业链主企业的企业家和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优秀企业家提名。对外地科学技术人员与我市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提名项目,
由我市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提名。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名: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向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和专家提交《菏泽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 (含专利说明、产品标准、原始记录、数据、图片等);
(二)有关部门做的检测报告、验收报告、鉴定报告;
(三)查新检索报告;
(四)成果应用说明、效益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提名单位和专家须在项目完成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提名单位和专家应实事求是地填写提名意见,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初审。市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初审结果复审后提出拟授奖项目建议。
第十六条 拟授奖项目建议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对拟授奖项目建议有异议的,可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市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提名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市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授奖项目建议及对异议内容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评审专家由市科学
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记录,五年内不得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记入科研诚信记录,五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提名单位 (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
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记录,取消其五年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7日。2019年12月13日发布的《菏泽市科学
技术奖励办法》(菏政发〔2019〕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