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字〔2024〕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 〔2023〕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一)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五)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三)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四)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六)配合市财政局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
承担市属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可免缴利润收入。
(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支出、国家资本金注入、实施战略性收购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等,结合国资预算单位提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市财政局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增加不需要市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国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三十五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