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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3/18 2.0w 阅读 486 点赞

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工信字〔202518


各县)工信局,鲁西新区经济发展局

进一步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加快全省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菏泽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遵照执行。

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318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山东省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进一步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号)和《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3〕2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菏泽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2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见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在菏泽市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我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2年内(截至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六条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七条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 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县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菏泽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 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工业和信息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工业设计中心。

第八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立足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实际,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组织参与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的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组织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建立工业设计人才专题培训机制加快提升工业设计能力提升

第十条 实施动态管理。

(一)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 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复核材料主要包括《菏泽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工业和信息化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自公布撤销之日起,2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工业和信息化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自公布撤销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

第十 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3月底前,将本县区上一年度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030年3月17日。《菏泽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菏工信字〔202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3.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