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字〔2023〕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为加大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盘活力度,建立资产共享调剂机制,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0〕54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筹盘活改革的实施意见》 (鲁财资〔2023〕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集中统一购置入仓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半年以上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
(四)机构改革(合并或撤销)后,剩余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五)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
(六)举办(参加)会议、展览、文体、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临时活动等购置的资产;
(七)执法机关的罚没财物;
(八)其他应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
(二)盘活资产,循环使用;
(三)动态管理,高效便利;
(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
(五)委托管理,依法监管。
第七条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市级政府公物仓相关政策制度;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作为市级政府公物仓的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级政府公物仓的管理审批工作。
第八条菏泽兴菏技术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作为受托运营单位,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资产的收缴、调入、调出、借用、出租等具体业务,并实施仓储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和保管维护机制,接受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时报送政府公物仓运行情况。
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并填写《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缴库单》,经单位主管部门初核、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产移交入库。资产上缴单位应当及时核销资产账务,并在“山东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减少相关资产信息。
(一)每年年底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组织资产清查盘点,于次年3月底前,将闲置资产移交政府公物仓。
(二)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政府公物仓。
(三)举办或参与市级以上会议、展览、文体、典礼、普查、调查、临时活动等购置的资产,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政府公物仓。
(四)涉及机构改革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接收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凡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将资产移交政府公物仓。
(五)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交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六)其他应上缴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政府公物仓。
第十一条因履职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新增配置资产,首先由主管部门统筹自有资产解决,自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应当通过政府公物仓调拨或借用方式解决;政府公物仓无法满足且适合租用的资产,可通过“政府公物仓租赁平台”租用。
(一)资产调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拨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填写《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单》,经单位主管部门初核、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产出库。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将调入资产及时登记入账,并在“山东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增加相关资产信息。
(二)资产借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借用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填写《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经单位主管部门初核、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产出库。资产借用单位应当按期归还资产,经政府公物仓查验合格并办理资产入库。借用期间发生资产损毁、丢失的,资产借用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出库时资产净值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