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2月1日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本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宣传、网信、文化旅游、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的传播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应急广播系统传播,按《山东省应急信息播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或者解除预警的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站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电信运营商接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及气象台站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