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于2004年11月10日正式实施。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2016年11月15日,对《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菏政发〔2016〕32号)进行了重新发布。2019年,在《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菏政发〔2016〕32号)中修改了奖项和奖励金额内容,最新版的《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菏政发〔2019〕16)于12月13日正式实施。
1、菏泽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选一次。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中国牡丹之都科技创新贡献奖”(简称市科技创新贡献奖)、“菏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2、科技技术奖励范围。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市科学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的贡献的;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学术界公认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3、市科技创新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两名,奖金为每人50万元人民币。市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奖金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奖金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奖金1万元人民币。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4、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市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奖励办公室),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5、市科学技术奖施行提名制。提名单位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国家、省驻菏单位;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
6、科学技术奖励中的违法处罚。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对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