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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生态环境局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17 9.4k 阅读 202 点赞

问:关于印发《菏泽市生态环境局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背景和目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有关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水利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目前我市已基本完成职能划转和工作交接。为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入河排污口监管缺位,制定本文件。

问:入河排污口审批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

问: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归谁?

答:根据省工作要求,除由流域水环境管理机构审批的排污口外,全省入河排污口实行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批。由省审批的环评文件,涉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按照工作程序,逐级提交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我市辖区内涉入河排污口的审批,除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事项外,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通知》(菏行审发〔2020〕9号)要求,由县区(级)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审批。审批过程中应当同步征求同级水务部门的意见;对可能影响通航和渔业的,还应征求同级交通和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问:入河排污口如何撤销?

答:已备案入河排污口的企事业单位,由于搬迁等原因导致入河排污口废弃或者拆除的,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排污口拆除前、拆除后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逐级报至市级、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撤销备案,不再列入监管范围。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将排污口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根据通报情况,做出行政许可注销的决定,并将注销信息推送至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