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费发〔2018〕50号
各县(区)物价局、民政局,各养老机构:
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订了《菏泽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3日
第一条 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91号文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老机构分为政府设立或举办的特困供养机构、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和其他社会办养老机构。
其中,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是指纳入本市民政部门公布的政府运营养老机构目录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运营养老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设立或举办的特困供养机构,对入住的特困人员实行免费供养,供养标准由民政部门按照特困人员供养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供养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制定收费标准。
(三)以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四)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五条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县(区)两级分级管理。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属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区)属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运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
第七条 政府运营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是指床位费和护理费。
第八条 政府运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
(一)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励费和社会保障等费用支出;
2.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维修费、办公费等与住宿相关的日常运行费用支出,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3.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二)护理费服务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1.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励费和社会保障费用支出;
2.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以及护理耗材等与生活照料、护理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九条 政府运营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向价格和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其主管单位向同级价格和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价格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实地核查后,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包括机构设立及职能部门批复文件、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养老机构房间布置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三)养老机构床位费成本调查表(见附件3);
(四)养老机构护理费成本调查表(见附件4);
(五)有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服务外包行为的,应进行延伸审计(未满3年或新办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年份或有关规定测算);
(六)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情况说明;
(七)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
政府运营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县区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核定,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养老机构应合理配置适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并进行公示。老年人选择相关代办服务,养老机构应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床位服务和护理服务不得代办。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其他养老机构收费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养老机构制定的床位费、护理费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质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十五条 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实行单独核算。养老机构应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并公示,养老机构应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应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调整应充分考虑养老金、工资水平、护理服务内容、专业能力要求以及老年人承受能力等情况,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和频次,保持服务收费水平相对稳定。
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养老机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意见。
第十九条 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膳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代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
养老机构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每月应设定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超额部分可另行收费;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三无”老年人入住非特困养老机构,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对外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菏泽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菏泽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对养老服务行业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各县(区)价格、民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