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菏泽市公安局 菏泽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值班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将《关于规范值班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菏泽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完善工作协调沟通机制,保障诉讼全过程依法进行。
第四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第五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用原则和证据规则,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第六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
第七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第八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会同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合理安排值班律师的值班方式、值班频次。
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法律帮助通知书,并附相关法律文书。
单次批量通知的,可以在一份法律帮助通知书后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信息的材料。
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的法律帮助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该期间没有安排现场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送达及通知方式,可以协商简化。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跨地区调配律师等特殊情形的通知和指派时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五条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可以通知值班律师到场旁听。值班律师可以在场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并回答犯罪嫌疑人咨询的法律问题。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应向其说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办案人员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检察机关应将制作完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交值班律师一份。值班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等笔录材料以及具结书等材料整理入卷,及时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存档。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设置认罪认罚等案件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专门会见室。
第十七条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见证,并出具意见书。
第十八条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电子卷宗阅卷服务。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系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式,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值班律师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值班律师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值班律师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由会签单位协商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司法机关有新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