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农业突发性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有效运行机制,防范和应对重特大干旱、洪涝、台风、风雹等气象灾害,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农业重特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应急预案》《菏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农业(专指种植业,下同)生产领域发生的突发性重特大干旱、洪涝、台风、风雹等气象灾害。农作物病虫草害按照《山东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农业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抗灾救灾的首要目标,采取综合防范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预警和处置工作机制,做到及时预警、快速反应、有效预防、抗救有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提高农民群众灾害防范意识,普及农业防灾减灾知识,提升群众防灾抗灾救灾自救互助能力。
1.4.3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突发性重特大农业自然灾害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减灾委员会、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发生的农业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2.1 组织机构
2.1.1 市农业农村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农业突发性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2 建立市农业重特大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应急工作专家指导组(以下简称专家指导组)。由局有关单位及局农业专家顾问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领导小组职责
决定和部署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2.2 专家指导组职责
按照领导小组部署要求,组织专家深入一线查勘灾情,根据不同作物生产受灾情况,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组织专家会商,科学研判灾情发生发展趋势及灾害损失情况,研究制定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综合性技术措施,向领导小组提出技术意见和建议。
2.2.3 有关单位职责
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安排应急值班,牵头做好灾时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
人事科: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抗灾救灾人员调配、表彰奖励等工作。
发展规划科:指导受灾县区科学制定灾后恢复重建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
计划财务科:会同种植业管理科积极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为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协调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尽快核灾理赔;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支持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监督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科教科: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专家指导组组建工作;会同人事科做好专家指导组有关专家调派工作;会同菏泽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教育培训部做好对相关培训主体的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知识、技术培训,提高农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意识。
种植业管理科:加强与市应急、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调度、汇总、分析、报送农业生产灾情信息,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发布农业灾情信息。会同专家指导组科学研判灾情发生发展趋势及灾害损失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农业抗灾救灾及恢复生产工作建议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指导组,赴受灾一线查勘灾情、指导地方迅速开展农业生产自救;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受灾地区需要,帮助做好种子、化肥、农药等主要农资调剂调运工作;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及规定程序,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必要时经领导小组同意,成立工作专班,协调推进农业抗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各项工作。会同局计划财务科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所需农业机械等装备调配工作。
农田办:指导各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指导受灾县区做好灾后农田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后农田土壤修复等工作。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作物部:参与组建专家指导组;协助专家指导组根据不同受灾作物提出抗灾减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技术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协助专家指导组提出棉花、果树生产抗灾减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技术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土壤肥料部:参与组建专家指导组;协助专家指导组根据受灾县区不同受灾情况,提出土壤修复及灾后水肥管理技术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做好救灾所需化肥质量监测工作。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物保护部:参与组建专家指导组;协助专家指导组根据受灾地区不同作物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提出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配合种植业管理科根据受灾县区需要,帮助受灾县区做好病虫害防治所需药剂调剂调运工作。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教育培训部:配合科教科做好对相关培训主体的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知识、技术培训,提高农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意识。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种子服务部:参与组建专家指导组;做好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配合种植业管理科根据受灾地区需要,做好作物种子、种苗调剂调运工作。
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药检定所:参与组建专家指导组;配合种植业管理科根据受灾县区需要,做好相关农药调剂调运工作。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数字农业部:开展灾时舆情监测(数字农业部);宣传农业防灾减灾、抗灾救灾相关知识、技术,宣传农业抗灾救灾先进典型,营造抗灾救灾浓厚舆论氛围。
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中心:参与组建专家指导组;协助专家指导组提出抗灾减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技术农机技术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
3.1 监测
加强与市应急、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稳定畅通的自然灾害监测联动机制,及时获取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农情调度系统建设,畅通灾情信息报送渠道,规范灾情报送内容和程序,及时发现、处置农业灾情,建立有效的农业灾害监测机制。
3.2 灾情报送
3.2.1 报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类型、时间、区域和受灾作物的种类、面积、受灾程度、灾害损失、影响评价以及地方采取的抗灾减灾救灾措施等。
3.2.2 报送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按照灾情报送内容要求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灾情信息;信息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对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先行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及时补报详情。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分析,按照灾情报送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灾情信息;对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先行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及时补报详情。必要时应派出市级专家指导组现场核查灾情、评估影响、指导抗灾。
3.3 预警
3.3.1 预警途径: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获取的灾情预警信息,以文电、媒体平台、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布预警信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达至农民手中。
3.3.2 预警范围:全市行政区域或部分行政区域。
3.3.3 预警内容:灾害发生类型、预计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按照干旱、洪涝、台风、风雹等灾害危害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三个等级。
4.1 Ⅲ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受灾区域范围涉及3个以上县区(含3个),作物受灾面积占当季在田作物总播种面积的10%以上,且绝收面积占受灾面积的10%以上;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1.2 响应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局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专家指导组有关专家参加,分析研判灾情发生发展形势,拟定抗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工作措施及技术指导意见,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1)抽调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工作指导组,赴受灾较重县区查灾核灾、现场指导抗灾救灾。
(2)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农业受灾情况、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进展情况。
(3)督促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落实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请、拨付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监督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5)安排人员 24 小时应急值班。
(6)根据工作要求,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受灾区域范围涉及6个以上县区(含6个),作物受灾面积占当季在田作物总播种面积的15%以上,且绝收面积占作物受灾面积的15%以上;或灾害给一地或多地农业生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2.2 响应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局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专家指导组有关小组组长参加,分析研判灾情发生发展形势,拟定抗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工作措施及技术指导意见,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1)组成由局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专家指导组有关小组组长带队的工作指导组,赴受灾较重县区查灾核灾、现场指导抗灾救灾。
(2)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农业受灾情况、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进展情况等。
(3)督促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成立工作组,派驻受灾县区落实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措施。
(4)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请、拨付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监督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5)根据受灾县区开展生产自救需要,帮助调剂调运抗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所需主要农资。
(6)安排人员 24 小时应急值班。
(7)根据抗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需要,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3 Ⅰ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受灾区域范围涉及9个以上县区(含9个),作物受灾面积占当季在田作物总播种面积的20%以上,且绝收面积占作物受灾面积的20%以上;或灾害给一地或多地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出现人员伤亡;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3.2 响应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抗灾救灾与灾后生产恢复工作会议,局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专家指导组组长及有关小组组长、成员参加,听取灾情发生发展情况及相关工作建议的报告、抗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技术意见建议的报告,对抗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1)成立工作专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的各项部署要求,组织局有关单位及专家指导组全力开展抗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2)实行定期工作调度制度,及时掌握灾情发展及各有关单位抗灾救灾、灾后生产恢复、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组建由市局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指导组专家参加的工作指导组,派驻受灾较重地区指导抗灾救灾、灾后生产恢复和灾后恢复重建;督促受灾县区参照市里做法,成立工作组长期派驻受灾县区落实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措施,做到不恢复生产不撤回。
(4)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上级申请、拨付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监督农业生产救灾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5)建立农资需求对接机制,帮助受灾县区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调剂调运抗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所需主要农资。
(6)安排人员24小时应急值班。
(7)根据抗灾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需要,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5.1 信息发布形式及内容:农业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工作措施和效果等。
5.2 信息发布程序:农业灾害信息对外发布,应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核,授权有关单位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应第一时间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发布。
5.3 地方信息发布审核:受灾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外发布的灾情信息,应报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审核备案。
市局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业抗灾救灾、灾后生产恢复及灾后恢复重建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农业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备案。
7.2 预案更新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集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作相应修改。更新期限最长为三年。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菏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