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人社字〔2024〕2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菏泽市社会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社保中心退休人员服务科 市社保中心居民养老保险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菏泽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菏办发〔2023〕23号)精神,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对养老保险参保个人进行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积分管理、信用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应用等。
第三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监管机制、健全养老保险信用积分标准,统筹指导全市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本级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的评定、修复等工作,并对发布的信用信息解释说明。
第四条 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的评定、修复等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及时、高效、安全、合法的原则,严禁泄露国家、社会、个人的保密信息、合法权益信息,不得侵犯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养老保险信用信息包括: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参保登记信息;参保缴费信息;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信息、多领冒领待遇信息等。
第七条 信用积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全面、公平、公正。
第八条 参保人信用积分应充分利用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大数据认证平台数据,具体积分方法按照《菏泽市社会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细则(试行)》执行。
第九条 信用积分每年一月、七月发布信用积分结果。信用积分结果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六个月。
第十条 信用积分管理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信息有效期的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在信用积分有效期内,参保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修复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归集、更新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信用积分评定方法、依据、申辩途径、申辩时限等内容事先告知参保人。
第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或其继承人对初步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申辩期限内向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接到书面异议申请后,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反馈参保人。
第十三条 推进试点示范。各县区要选取试点街道(乡镇)、村居(社区),鼓励群众自愿参与积分激励活动,引导城乡居民及时参保缴费、按时进行资格认证、合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良好习惯。先行先试后要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
第十四条 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据《菏泽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菏办发〔2023〕23号)开展激励和惩戒。
第十五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养老保险信用信息归集和积分结果,逐步筑牢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菏泽市社会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细则(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