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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2017/06/08 5.2k 阅读 133 点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菏政办字〔2017〕47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科学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经2017年6月9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牡丹区、市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约定过渡期限内,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本通知施行前实施的房屋拆迁、征收项目,安置房未交付的,其临时安置费支付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新标准执行;安置房逾期仍未交付的,按照新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