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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2018/03/22 2.1k 阅读 395 点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鲁发〔2016〕16号)、《中共菏泽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菏发〔2016〕22号),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制定机关负责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
  自2018年4月1日起,政府法制机构不再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三统一”,由制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在印发后按规定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仍按原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权限。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事项。要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规定。
  (二)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对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对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鲁府法发〔2016〕23号),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工作,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制格式编制登记号。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正式文本,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部门网站统一公布。正式文本印发后10日内,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报政府备案审查。提供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一式2份,连同电子文本(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管理网络平台)一并报送。
  (三)各部门按季度汇总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情况。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并于每季度末汇总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备案情况,填写《部门已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备案审查工作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严格落实。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经审查认为备案文件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出具审查处理意见,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备案审查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代号
     2.部门已登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有关格式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