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1-2023年菏泽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的通知
《2021-2023年菏泽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创卫)规划目标,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精神,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综合整治与科学管理相结合,不断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建设美丽、整洁、文明、有序、和谐的卫生城市。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创卫工作,推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显著改善,生态与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城市管理与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三、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
(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三)《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5〕4号)。
(四)《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1997〕第5号)。
(五)《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现场考核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办发〔1997〕第28号)。
(六)《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的通知》(2001年修订)。
(七)《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本)。
(八)《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爱卫办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考核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鲁爱卫办字〔2014〕7号)。
四、规划原则
(一)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筹安排。
(二)明确职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五、规划时限及范围
(一)规划时限。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
(二)规划范围。定陶区、牡丹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
六、实施步骤
(一)创建实施阶段(2021年1月—6月)。严格对照国家标准制定创卫实施方案,印发《菏泽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菏泽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标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逐项分解任务,对创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定陶区、牡丹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创卫实施方案,认领各项任务目标,扎实开展创卫工作,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要求。对创卫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编写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申请报告,上报省爱卫会。
(二)总结申报阶段(2021年7月—12月)。通过省病媒生物防治评估、暗访和现场综合技术评估,列入省卫生健康委向全国爱卫会推荐名单。
(三)整改提高阶段(2022年1月—2023年12月)。迎接全国爱卫会组织的专家暗访,根据全国爱卫会暗访发现的问题和反馈意见,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向国家、省爱卫会提出申请,并做好迎接全国爱卫会专家组技术评估及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国家爱卫会评估报告进行整改,并接受省爱卫会复核验收。技术评估通过后,迎接全国爱卫会专家组开展的综合评审及社会公示。进一步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完善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创卫成果。
七、主要任务
在规划时限内全面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各项任务指标。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完善全市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创卫组织协调机构负责人,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爱国卫生和创卫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落实部门单位责任,创新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机制。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到位。爱卫会办公室独立设置,人员编制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建成区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3.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开展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居)、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4.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5.依据《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6.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和公益广告位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7.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建成区常住人口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8.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三)市容环境卫生。
9.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
10.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11.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一类标准。
12.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13.活禽销售市场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14.建成区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严格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率和知晓率均达到100%,社区、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15.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四)环境保护。
16.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7.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18.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
19.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重点场所卫生。
20.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1.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22.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2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2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26.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27.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28.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29.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血吸虫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30.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95%以上。
31.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3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3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经费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
34.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35.建成区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36.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37.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38.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39.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成立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指挥部及各专业组,各级各部门要明确相应的创卫工作组织机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创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创卫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指挥的创卫联动机制。逐项分解落实任务和责任,逐级签订创卫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完成标准和时限,将创卫工作任务逐项逐条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创卫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加大创卫资金投入,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整治活动等经费予以财政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所辖城区的创卫工作,调动街道、社区及网格包保单位的积极性,做好责任区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和公厕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制等方面的问题。全力加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居民小区、流动商贩、五小行业、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建设与管理,实现城区卫生状况显著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三)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宣传教育,建立创卫专栏,曝光脏乱差现象,重点宣传创建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取得的好经验、采取的好措施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营造浓厚创卫氛围,使人民群众理解创卫、支持创卫、参与创卫,形成“人人参与创卫,共建美好家园”的整体合力。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创卫工作责任追究制,将创卫年度目标列入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目标体系,每月开展对城区各街道的考核,制定奖惩措施,确保创建工作政令畅通、行动统一、取得实效。市政府办公室要将创卫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畴,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慢作为、不作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曝光,对造成重大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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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政办发〔2021〕15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2023年菏泽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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