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办字〔202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 〔202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优化平台电子系统建设。持续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交易、服务、监管等各子系统功能,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设的业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类主体依法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为交易信息汇集、共享和发布提供在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应当根据在线监督需求和电子监管事项建设运行,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按照省统一部署,促进数字证书 (CA)全省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依托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积极推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二)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全国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加快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再造,推进交易服务标准化建设,编制使用覆盖不同交易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通过 “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推行交易服务 “一网通办”
,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
(三)提高数据上传质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按照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评价考核办法》要求,加强数据归集,全面提升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实现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互联互通、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资源共享;上传数据应覆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四大领域及其他领域,涵盖交易、主体、信用、监督四大数据集,确保汇集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的交易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全面。
(四)强化平台系统安全防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建设,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制定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和备份恢复工作,保障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一)强化信息公开服务。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类依法必须公开的交易信息,并不断拓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发布范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信息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依法依规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二)优化交易场所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场所、配备设施,划分公共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等功能区域,配备监控、门禁等必要设施设备,满足开标、评标评审等现场业务的办理需要。同时,应当设立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凡列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所需专家应当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升交易见证服务。确保平台内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流程可溯、责任可究,保障进场交易项目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公开透明,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记录并提示或告知相关交易主体;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四)加强交易数据分析应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数据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形成交易数据分析报告推送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数据分析报告要对交易信息、交易数量、市场主体情况等信息进行精准分析,为准确把握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情况、研判经济形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重要敏感信息不得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
(一)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采取综合管理协调、行业监管、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协同监管机制。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行政监督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的设立、合并和撤销应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评估意见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监管事项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分领域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事项清单,加强本行业领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主动监测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及时转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二)开展信用联合监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依法限制或禁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记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良行为信息,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提供支持,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三)推行电子智慧监管。加快电子化监督手段运用,依托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测预警,及时调整监管重点,增强智慧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
(四)加强社会评议监管。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社会评议机制,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的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