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字〔201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9〕14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现发布我市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以上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了我市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
二、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应结合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发展目标、薪酬策略、经济效益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国有企业应健全工资效益同向联动机制。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适度增长,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下降幅度;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三、切实做好工资指导线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非国有企业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共同协商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有机结合,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