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的通知》(鲁环督改办〔2022〕8号)要求,拟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42项)整改工作进行销号,现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燃煤小热电整合不到位。
二、整改目标
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应关尽关。
三、整改措施及成效
(一)压实责任,摸底排查。我市按照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反馈第42项问题,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落后小煤电机组进行了认真摸底排查,涉及山东菏泽发电厂#1和#2机组。
(二)多措并举,完成整改。2021年12月,省、市、县能源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了现有应急备用电源和25台升级改造机组现场核查,坚持实事求是、一机一策,组织第三方机构和行业专家,对多涉及的煤电机组逐台现场核查,“一机一策”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其中山东菏泽发电厂#1和#2机组属于所在地区唯一、不可替代民生热源的机组予以保留。结合实际情况,省能源局制定了《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细化落实方案》,其中山东菏泽发电厂#1和#2机组属于升级改造类别,整改方案为保留。
四、验收销号情况
2024年9月,按照菏泽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菏泽市发展改革委邀请专家对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第42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评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2项反馈问题涉及的我市任务已经完成整改工作,达到销号标准。
2024年12月8日,菏泽市政府向省发展改革委函报《关于申请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2项整改任务进行销号验收的函》。
2024年12月10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联合向菏泽市政府出具了《关于菏泽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2项整改任务销号验收申请的复函》,经综合评价,达到销号标准,予以验收通过,可以开展后续销号公示等工作。
以上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实名向菏泽市发展改革委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25日(10个工作日)
通讯方式:菏泽市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0530-5589626;电子邮箱hzfgxny@hz.shandong.cn;通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1009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