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我市对特药实行“三定”管理,即定责任医师、定医疗机构和定零售药店,加大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补偿工作。2017年度大病保险费用补偿从1月1日起计算。
扩大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2017年全市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省人社厅《关于将注射用地西他滨等18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公布的18种药品(简称特药)的费用,其他费用暂不列入职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居民大病保险在省人社厅《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确定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基础上,将特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充分发挥职工大病保险精准保障作用,对特药实行“三定”管理。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个阶段提供医疗服务,包括诊断、评估、开具处方、慈善申请、随诊跟踪及宣传教育等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患者提供特药治疗服务,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特药资格审核确认等工作;定点零售药店负责药品的外配处方配药供应及慈善赠药有关事宜的落实等服务工作。
规范特药管理及费用结算流程。特药使用,对适应症和作用机理相同的靶向治疗药物,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如临床治疗确需同时使用2种以上特药的,应符合药品使用说明书及卫生计生部门颁布的临床治疗路径。费用结算,使用特药(含甲磺酸伊马替尼)的费用不计入住院或门诊大病总额控制指标,不纳入药占比考核。各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做好衔接工作,尽快与当地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实行联网结算;暂不能实现联网结算,需个人先行垫付再审核补偿的,完善费用结算补偿业务流程,确保为参保人提供“一窗口、一站式”服务,提高补偿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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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特药实行“三定”管理
2017/04/06 1.0w 阅读 98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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