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从某种层面上就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利于形成开放有序的政府采购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近年来,菏泽市财政局从夯实采购当事人责任链条入手,注重规范行为,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一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在制定采购需求、设置资格条件、商务条款、评审因素,以及评审过程、采购执行、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等42类132项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责任,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二是结合菏泽市政府采购实际,以8个方面、26项采购人应落实但易忽视的内容为重点,在市县(区)部门中,开展履职自查自检活动。采购人已开展的内容,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未开展的内容,写出书面原因说明。对于应开展而未开展的内容,监管部门采取自查结果通报、违规行为网上公示等形式,倒逼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三是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活动,市财政局下发专门通知,公开举报电话、邮箱,采取采购人自查、市县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抽查等形式,注重破除“壁垒”,铲除“门槛”,全面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四是开展代理机构监督评价。采购“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选取32家2020年度在菏泽市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工作分为检查和评价两个环节(以下统称检查评价),检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指标体系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专家使用、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等指标,根据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活动的有效开展,对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推动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五是组织开展采购人、代理机构线上、线下培训,采取集中办班、委托代训等形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结合实际案例,注重理论与实际的有效结合,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履职能力。截至目前,累计培训1000余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