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菏泽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合同签订。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二、合同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因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问题(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均有问题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线上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内进行相应的调整备案,备案情况作为采购文件予以保存。
三、诚信管理和责任追究。一是因政府采购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采购人、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诚信记录: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4、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6、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