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总监配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8月18日起,我市全面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配备工作。
一是明确任务分工,各部门协调联动。市、县安委会办公室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统筹组织各行业领域的实施。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按照《菏泽市安全生产任务分工》要求,市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市属及以上企业,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其他企业。
二是确定时间节点,按时完成配备工作。通过前期拉网式摸底深入了解当前我市安全总监配备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各级各部门迅速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细化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推进安全总监的过渡和新配备工作,确保所有符合设置安全总监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应配尽配、配齐配强。
三是加强工作调度,全面了解工作进展。我市建立安全总监配备定期调度制度,每月月中和月末两次调度,全面了解掌握各县区、各行业领域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落实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并积极推动解决。
截止2021年12月29日,我市238家应配备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已全部完成配备工作。其中煤矿企业9家,运输企业4家,建筑施工企业102家,涉爆粉尘企业28家,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48家,员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其他企业47家。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推进安全总监制度落实,发挥安全总监作用,通过安全总监述职、教育培训等措施,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