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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过程监管的意见

2017/03/21 1.9w 阅读 375 点赞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过程监管的意见

 菏建〔2017〕2号


各县区住建局,牡丹区、曹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市场监管效率和水平,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止和有力查处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以及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施工单位职责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确认建设单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管理项目部,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数量能够满足工程管理需求。派驻人员原则上应与工程投标活动中承诺人员一致,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管理项目部派驻管理人员名单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四)工程管理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配备满足考勤需求的考勤设备。考勤记录在工程项目整个施工周期内应保存完整。每月考勤记录经项目经理和项目监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五)对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规范的实名制管理机制。

(六)工程管理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原则上不应少于20个工作日。项目部人员外出不在岗期间,应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代理行使本人岗位职责。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监理单位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管理项目部派驻人员资格、数量等配备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中一致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等。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管理项目部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保障考勤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考勤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以及现场考勤弄虚作假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主管部门职责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管理项目部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抽查。抽查结果和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四、违法违规处理

(一)对施工单位未向建设单位确认已取得或明知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给予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程管理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长期无故不在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弄虚作假以及主管部门抽查发现一月内两次及以上或累计三次及以上不在现场,将按转包、挂靠等疑似案件重点查处。

(三)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依法限制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等处罚。  

(四)对两年内发生两次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

(五)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给予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处罚。

(六)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给予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本意见自2017年4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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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