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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菏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9/09/29 1.7w 阅读 51 点赞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菏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菏应急发〔2019〕59号

各县区应急局、财政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监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和省应急局、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19〕44号)等规定,市应急局和财政局制定了《菏泽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菏泽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网络、走访等方式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具体,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可制定本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措施和标准,明确举报受理的主办部门(科室)和不少于2人的举报工作联络员,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后,要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进行处理;但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二)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第八条对已受理的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举报之日起3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至相关职责部门进行核查。核查处理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存在立案处罚等情形的,经核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日。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核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9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核查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要如实记录在案。

第十条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核查部门要制作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举报事项发生单位的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三)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须说明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须说明非法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及违法所得情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须说明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等;

(四)核查处理情况,包括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情况;

(五)反馈举报人情况,包括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的情况;

(六)奖励建议。

第十一条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报告经核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核查部门应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于15日内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举报资料原件;

(二)《安全生产举报呈批单》《延期办理审批表》;

(三)举报事项核查报告;

(四)举报事项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

(五)举报奖励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500元至50万元(省标准)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或者轻微、一般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

(二)举报事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等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分别向多个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受理部门按一次举报予以奖励,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联名人推选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并自行分配。

第十四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

(二)举报人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的;

(三)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四)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

(五)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负责举报奖励的应急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第十六条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情况报送上级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发放奖金时,由记录人认真填写《菏泽市安全生产举报登记奖励审批表》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对因举报处理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应急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应急局和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原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菏安监字〔2014〕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菏泽市安全生产举报呈批单
          2.菏泽市安全生产举报登记奖励审批表


附件1


菏泽市安全生产举报呈批单



附件2


菏泽市安全生产举报登记奖励审批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